一般来说是4刑
1、令众
令众又叫“枷号示众”,即将女囚戴上枷锁,押送至公开场合,以供众人观览。令众是4大侮辱刑中最轻的一种,但在公开场合让众人围观,对于女囚的心理震慑作用依然是十分明显的。
2、责令出家
在唐朝,皇帝驾崩后对无子的妃嫔的处理,往往是送入佛寺出家,这原本是一种处置宫妃的柔性方式,但后来却发展成为对女性的侮辱刑罚。
这是因为唐朝以后,儒家文化认为出家人不尽孝、不拜父母与孝道和礼教相违背,所以,出家人被归入了贱籍。责令犯罪的女性出家,其实就是降低其身份的一种处罚。在名分和生命更重要的古代观念中,责令出家显然要比示众还要严重。
3、射充军妻
“射充军妻”的意思是把女子强行嫁给士卒,在现代看来做一名军嫂无疑是十分光荣的,为什么在古代会被当做侮辱刑呢?这是因为隋唐以后重文轻武,士兵地位十分低下,而且士兵来源本身就有一部分是犯了罪的男囚,把犯罪女囚当做商品配给行军打仗的大头兵,既剥夺了父母的婚姻主导权,同时也让女性丧失了身份和尊严。
4、没为官妓
官妓又叫营妓,也属于贱籍。但是别想歪,这个跟“娼”是有本质区别的,她们的主要任务是公开场合的公务接待,正所谓“卖艺不卖身”,但这种刑罚综合了示众的难堪、射充军妻的低贱,加上官妓穿着衣服的颜色和打扮都跟普通女子不同,所以侮辱的性质非常明显。
在讲究礼教的封建社会,抛头露面的“侍官”是为人所不齿的。这4种侮辱刑虽然不痛不流血,更没有脱衣受刑这种公开羞耻,但对于女囚来说,心理的震慑和家人的抬不起头,依然比失去生命更让人畏惧。所以,古代女子受过侮辱刑之后常常没脸见人而羞愧自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