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留言arction(2017-6-4 12:58): 或者可以设置个老年人诚信平台,讹人和扰乱社会秩序的取消一切福利。 | |
个人建议:
(1)取消老年人除医疗保险和退休金之外一切特权(部分特权已涉及到蓄意逃避司法责任的行为),如免费公交卡和高龄不入刑等人为造成的不平等行为【老年人作为成年人,理应承担等同程度的法律及社会责任(该责任的回馈与个人付出必须无关,否则会在无形中产生特权群体),道德责任作为抽象概念不应干扰执法行为和正常社会行为,因此所谓“道德义务”实为带有绑架性质的伪命题】
(2)该事件肇事者入刑【寻衅滋事罪】
(3)立法严格限制广场舞等由个人需求所产生的扰民行为(道路维修等不属于个人需求,另当立法),在公共场合及居住区进行扰民行为(建议限制在40分贝以内,且规定持续时间,建议为10分钟)直接拘留(可参考纽约的噪音法)。如有需要者,则强制要求去舞厅等与生活及工作区不产生影响的场所进行(必须经过隔音性测试)【公众场合(广场、小区空地和停车场等)属于大众而不属于某些个体或群体,而且享有安静的权利应由民众和政府共同执行承担,类似文中将球场占为己有的行为和扰民行为实是对公众权利的损害,因此人人有责将其法办】【间接提供相关工作岗位】
(4)群众和媒体需起到监督责任,对于懒政的公务人员,一经曝光则应立即公示并停职处理【解决公务范围内的问题是警察等公务员的职责,有部分共通的基础司法权力(如罚款、公诉等),因此踢皮球等行为实为懒政。另外部分人为他们开脱说他们的工资与他们的职责不符,这是典型的契约精神缺失的体现,既然与政府签订合同,即形成契约,工资的多少是通过实际需求或是集体的力量调节的,如接受工作前发现工资与工作量不符,何不拒绝?因此工资这一说法不能作为懒政的辩护】
(5)减少或停止宣传所谓的“尊老”行为【这是我国传统文化中较为糟粕的一点,老年人(精神病除外)作为心智成熟的自然人,不应在任何角度(道德、法律等)上拥有特权,而所谓的“尊老”行为实际包括很多将道德和法律混为一谈的概念,如道德没有法律约束,道德如何自我矫正?一旦这种概念混为一谈,老年人得以在道德上免受谴责的同时得以在法律上得到了部分甚至完全的赦免,这是对其他无特权人群权利的非常严重的侵害,难道老年人犯某罪行就该比犯同样罪行的中年人判得轻?】
(6)屡教不改者(两次以上)按寻衅滋事罪处理,个人信息登刊公示【屡教不改者是对法律和执法者的漠视者和挑战者,此类人物如不受法律惩罚和舆论监督则极易再犯,因此对此类人隐私产生的权利侵犯实际上是对多数人权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