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位商人在徐州的遭遇
合同“被盗”,举报犯罪无门
-------几位商人在徐州的遭遇
目前,商人陆某及其几位股东陷入了无尽的烦恼中:花了大量人力物力弄来的废钢合同被人从中以非法的手段“偷”走,导致了他们损失了将近几百万元,更让他们气愤的是,在掌握对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明显偷磅行为的证据向徐州警方举报后,却迟迟得不到任何答复。
合同被人“偷”走了
2008年5月12日,陆某和与张某就徐州电厂(山东金佰公司)拆迁改造的锅炉中管排处置一事签定了协议。协议中称张某签定下来的炉管生意全部转给陆某进行处理,并根据具体材质的不同给付不同的价格。陆某在装货前必须交纳提货保证金五十万元整。签定合同后,陆某及其股东先后付了将近240万的货款,可让他们万万没想到的是,2008年5月27日,,合作的另一方张某将与金佰公司的合同义务全权委托给了另一方孙某。委托书中写明:“本人张某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行与金佰公司的合同义务,现全权委托孙某处理与金佰公司的一切业务”。
这样一来,原先说好的生意就变成了孙某在一手操作了,让陆某及其股东感到不解的是,张某一直声称自己是被胁迫的,并与2008年的9月11日写了一个声明,“事关我与陆某签定的徐州电厂(金佰公司)废钢销售合同,后委托孙某全权经营,纯属受到孙某强制威胁。2008年5月26日晚,受孙某蒙骗至徐州矛村华苏酒店309房间,随后被强行夺走手机,拿出事先写好的委托书强迫叫我签字,不得已我只好在他写好的委托书上签下我的名字。”
可让人无法理解的是,一直声称自己是被胁迫签下协议的张某却一直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任由孙某在外进行操作。面对这种情况,陆某及其股东只能自己维护自己的权益了,他们利用自己对废钢业务熟悉的优势很快掌握了大量孙某在进行废钢交易中的严重的偷磅行为。
根据陆某及其股东的掌握和记录的情况,仅仅从6月9日到7月7日短短一个月内,孙某就利用在磅上做手脚偷了将近500吨的废钢,价值数百万。为了便于向公安机关举报,陆某等人还详细的对每笔过磅及误差进行了详细的记录。(见图一、二、三)。
几方态度暧昧,事情有蹊跷
事情发生后,几方的暧昧态度让陆某及其股东觉得这个事情的背后肯定有什么不可告人的东西。
首先是一直声称自己受到胁迫的张某,按照常理,被胁迫后肯定会及时报案,但其却一直迟迟不报案,任由孙某在外操作;其次,孙某能够在如此轻松在磅上做手脚而不被发现,徐州电厂(金佰公司)的过磅人员难逃其咎;更为重要的是,在陆某等人将整理好的证据递交给金佰公司的负责人刘同文的时候,刘同文不仅不安排人进行仔细调查,反而在多种场合都声称自己没有损失废钢。据陆某等人了解,刘同文在事情发生后,收了孙某的钱,因此他现在不讲自己的公司损失,并且向前来了解情况的警方说自己的公司没有少掉废钢。导致公安部门一直说金佰公司自己都声称没有损失废钢。
报案一年多,徐州警方一直不给答复
在经过多次交涉无果后,陆某等人不得不向徐州警方求助,但报案一年多,徐州警方一直没有对他们的报案给出明确回复,为了留下证据,陆某等人将每次到警方的过程都做了详细记录,
---2008年8月28日,徐州电场派出所刘警官听了陈述后,让我们到电厂办事处举报,接待人工号031285,我们把举报材料给了他。
---2008年9月18日,陆某、刘某、韩某等分别在九里分局三个房间做了口述备录材料。
---2008年10月6日,陆某将相关的线索和证据材料提交给了警方,警方让回去等消息。
---2008年10月7日,陆某等人到徐州市局继续反映。经侦接待人让其拿出不说谎的手续。
---2008年10月10日,陆某到徐州公安信访局,接待的女同志说会尽快催九里分局办案,并做了登记。
---2008年10月22日,陆某等人得到消息说,孙某已经和刘同文达成协议,刘同文不追究孙育新的偷磅行为。
---2008年11月10号,再次到九里分局找办案的韩队长,韩队长称仍在调查。
---2008年11月11日,陆某等人再次来到九里分局,信访科的接待同志称局里不只你们一个案子,他们忙,不可能去一个个调查,让我们自己找证据来,目前案子还没有立案。
---2009年1月10日,徐州公安信访局九里分局的董政委接收了材料并答复办理,但过了四十多天也没有任何答复。
---2009年2月25日,陆某再次来到徐州公安信访局反映问题,没有结果。
---2009年2月27日,陆某等人找到了之前反映问题的董政委处,董政委称自己已经调离九里分局,材料已经交给了九里分局的张局长了。此后,陆某等人多次联系九里分局但没有得到任何说法。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南京知名律师陈均,陈律师认为在此案中陆某等人是受害者,其正当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合同本身。
如电厂与张某之间存在真实有效性协议,那陆某与张某之间的协议有效,受法律保护,但因案情中没有陈述协议内容,因此对其履行中的违约责任无法确定。
发现偷磅举报
举报是公民的义务,对于犯罪予以举报,对于孙某的偷磅行为,如有证据证实,则构成盗窃罪,如数额巨大,则应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公安部门立案处理的期限问题。
对于陆某的举报,公安机关应依法受理,如发现有犯罪事实,则应立案查处。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第一百五十九条,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但本案中,徐州公安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既不立案也不给不立案通知,这是明显不作为的行为。
张惠忠被胁迫应如何处理。
张某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证实被孙某胁迫,如果是事实,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追究孙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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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朋友的真实遭遇
就这情况谁能给出个注意 到底正义在什么地方可以得到声张。
望坛子里的兄弟姐妹多出点主意。